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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县一街道办副主任受贿被判7年 曾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发布时间:2012-10-22 14:02:27


     本网讯(通讯员 通讯员 彦明)   浙江省海盐法院针对一受贿案件辩护人提交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线索和材料,首次试点庭前会议制度,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参加了会议。10月17日,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韩自更有期徒刑七年。

    9月14日,海盐法院受理了原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韩自更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自更在2005年下半年至2012年春节,在担任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镇副镇长、秦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建交通工程监管、企业日常监管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3000元。

    10月8日,被告人韩自更的辩护人顾跃华向法院提交了海盐法院首份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以及要求证人出庭、调查证据的申请,并提交了一定的线索和材料。合议庭进行了初步审查,对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召集控辩审三方共同回看被告人韩自更同步审讯的录像和侦查人员出具关于侦查过程的合法性证明。

    10月12日,通过合议庭召开的庭前会议,审判人员通过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合议庭认为,对被告人韩自更的整个侦查过程中未有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被告人韩自更有罪供述时神情较自然,应当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嫌疑,该供述具有接受当庭宣读、质证的资格。合议庭最终决定不再当庭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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