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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协议支付生活费 一老妪状告儿子
发布时间:2012-10-22 13:53:58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一对母子,由于作为儿子的周某某不按协议按时支付母亲黄老太太生活费,为此其母亲不得不将儿子告上法庭,母子俩对簿公堂,让人唏嘘不已。2012年10月19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最终调解成功该案。
原告黄某某老太太出生于1915年3月,今年已经97岁高龄了,她的儿子周某某也50多岁了。据了解,母子俩关系并不好,长期以来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 原告黄某某诉称: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征收原告黄某某0.36亩责任地,获得土地补偿款22485.6元。被告周某某与原告系母子关系,代原告领取土地补偿款22485.6元。因原告自己一人生活,生活困难,多次去问被告要其代领的补偿款,但被告都不给。于是原告申请县政府拆迁办协调解决,经拆迁办组织调解,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管原告的补偿款22485.6元,被告每月支付300元作为原告的生活费。但从2012年4月份起,被告就不再按调解协议支付给原告生活费。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调解协议支付给原告每月生活费300元。 在法庭上,被告周某某答辩称,“我每个月都按协议书把钱给队长,让队长给原告。” 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是,“一、我们今天以原告的名义去银行开一个指定账号,由被告按月将每月300元的生活费在月底打钱到原告的账上;二、被告要将前几个月没有支付的生活费补给原告。” 被告周某某说,“我不同意补给前几个月的生活费。这笔钱永远是她的,现在一下子给她,她不会保管又会乱花。” 法官见双方分歧较大,宣布休庭,随后法官悉心细致地作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同意继续调解。 法官宣布重新开庭,经法官核实案件事实,原告黄某某获得土地补偿款为22485.6元,被告周某某已支付给原告黄某某补偿款5100元,这笔钱现在还剩下17385.6元。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 被告周某某继续保管原告黄某某剩下的土地补偿款17385.6元,并限于2012年11月起每月月底之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生活费300元,直至该笔补偿款支出完为止。 至此,该案调解成功,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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