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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信不还 保证人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2-10-22 14:15:02


     本网讯(通讯员 卢林 蒋晓安)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欧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借款本息15734元,被告江某和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被告欧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临澧县支行借款12000元,被告江某、王某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贷款于2010年6月11日到期后,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被告欧某均以资金困难为由不予偿还。截至2012年2月22日止,被告欧某共欠贷款本金12000元,利息3734元,共计15734元。

    法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临澧县支行与被告欧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欧某逾期未偿还借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江某、王某作为借款的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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