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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宫”男子伙同“盗友”再作案双双遭判
发布时间:2012-10-22 13:56:53


     本网讯(通讯员 夏刚 鹿参)   被告人胡某曾于1989年、1993年、2000年三次均因盗窃被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屡教不改的他今次又伙同被告人郑某(有前科劣迹,曾因盗窃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盗窃他人财物。10月8日,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胡某单独或者伙同郑某在共青城市、永修县、德安县、星子县盗窃作案13起。盗得面包车2辆、摩托车8辆、电视机一台、空调2台、啤酒两箱以及微波炉、电砂锅各一个。其中,被告人胡某参与盗窃13起(单独作案9起),盗得赃物折款62943元;被告人郑某参与盗窃4起,盗得赃物折款16690元,在该4起共同盗窃中,由被告人胡某提议和望风,由被告人郑某动手实施盗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胡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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