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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筹赌资租来车辆作抵押借款构成诈骗
发布时间:2012-10-22 10:08:43


     本网讯(通讯员 汪红霞)   赌,祸也罪也。被告人查华福就因筹集赌资,采取租车用以质押借款的方式而犯下合同诈骗罪,日前被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7月27日,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对家住该县许村镇周溪村的查华福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予以逮捕。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查华福为筹集赌资,在朋友建议和介绍下以租车抵押方式向他人借款。当年7月9日,被告人查华福与婺源县华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到一辆长安铃木小轿车一辆。为达到多借点款的目的,被告人定制了假行驶证后连车质押到赵某处,从赵某手中借得现金3万元,全部用于赌博。同年7月,赵某多次向被告人追讨借款只取回1万元。被告人因无钱偿还借款,不能赎回质押车辆,于是抽身外逃,直到今年7月19日才被警方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质押车辆。

    该车经鉴定,价值为56000元。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赵某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法庭上公诉机关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处以一年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查华福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编造虚假租车理由签订租车合同,以所租车辆质押借款用于赌博消费,在不能履行按时归还借款回赎质押车辆的合同义务时,又以外逃方式逃避合同的履行,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租赁车辆并非要占有车辆,目的是为了租车质押到他人处借款筹赌资;案发后,车主已取回该车,没有造成损失,应以被告人骗取借到被害人3万元的数额来认定被告人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案发前被告人已经偿还被害人人民币1万元,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其又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是悔罪的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过高,没被法庭采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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