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周群勇 赖荣清)
原告张某诉称,1986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结婚,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小孩,现均已成年。婚后被告好吃懒做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被告还经常醉酒,酒后经常打骂妻儿。原告多次规劝但被告均不听从,原告无奈于2000年离开了被告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原、被告分居数十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准予离婚。
被告肖某辩称,原、被告纯属夫妻关系,1986年已登记结婚,结婚登记手续有档可查。原告诉状中说被告好吃懒做纯属谎言,事实是双方结婚后夫妻恩爱,生活虽不是很宽裕但还是能过得去。原告自2000年出外打工至今与家中没有任何联系,也从未寄钱回家、抚养儿女。被告多处寻找未果。现原告起诉离婚,原告首先应补偿被告十二年来的精神损失费、子女抚养费,否则离婚免谈。
该案起诉到江西会昌县人民法院后,会昌法院承办法官并没有因双方事实上已分居十二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而一判了之。会昌法院法官一边通过与原告协商沟通,从情、理上给原告分析案情,指出原告在情理上的不对,一边给被告阐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指出被告主张补偿精神损失费、子女社会抚养费于法无据。承办法官还积极通过双方当事人近亲属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该案以双方达成“被告同意离婚,原告支付给被告生活困难帮助款2万元”的协议而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