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艳)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夫妻离婚;女儿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许某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442元,每隔6个月向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2652元,直至小孩18周岁止;电脑一台归原告所有,套房使用权、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及联邦椅等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
法院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5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1月19日生育一女孩。自2009年起,因夫妻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经常吵口及打架,因双方打架受伤经会昌县公安局调解处理一次,夫妻感情为此不断疏远。2010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搬至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小孩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原、被告经多次调解无果,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另查明:2010年,取得县一中套房一套的使用权(价值60000元),还添置了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联邦椅等财产。庭审中原告表示:套房使用权、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及联邦椅等归被告所有;电脑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给原告。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性格差异较大,影响夫妻感情的培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终因矛盾升级造成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予以准许;分居期间,女儿和原告生活在一起考虑到女儿年幼及生活的稳定性,女儿由原告抚养为宜,但被告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夫妻财产分割,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及参照双方的意见分割。共同债务,双方均否认对方经手的债务,又无充分的证据认定,本案不作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