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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嗜酒成性常施暴力 妻不堪忍受离婚了断
发布时间:2012-10-23 14:10:37
本网讯(通讯员 韦文斐 朱胤丞)
韦某娶得一个年轻漂亮的妻子并生育有一儿子,周边的人对其极为羡慕。可韦某却不珍惜这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嗜酒成性,且酒后就要实施家庭暴力,妻子不堪忍受,与其离婚了断。
2004年1月14日,家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板坝村的韦某,经自由恋爱与同村的女青年余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人影不离感情非常的好,同年12月22日,妻子便生了一个又白又胖的儿子,此后,三口的家庭生活幸福美满,全村的青年男女都为其而羡慕。可是,好景不长,其儿子长得一岁以后,韦某便对单调的家庭生活开始有些乏味,于是时常到外面去找酒友喝酒,刚开始韦某喝完酒后便回家休息,但到后来,韦某却天天到外面去喝酒,且一喝酒回来就对妻子破口大骂甚至拳打脚踢,妻子余某某不堪受辱,在每次丈夫韦某一喝酒回来,自已就抱着儿子往外跑。由于韦某嗜酒成性,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致使本来美满幸福的一家,却陷入了经常吵吵闹闹,整个家庭鸡犬不宁。2007年9月5日,妻子余某某在对丈夫韦某的多次规劝和亲戚以及村委的多次教育均无奏效之下,便失望地离家出走。 2012年9月13日,已经离家有5年之久且从来没有跟韦某有过联系的余某某,遂回来一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韦某的婚姻关系,并判决婚生子由韦某抚养,同时双方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耐心地找双方做工作,在女方余某某执意要离婚,男方也愿意离婚之下,2012年10月22日上午,约定双方到庭调解。双方到庭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之下,就离婚的相关事宜即: 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婚生儿子的探视问题、案件受理费的承担问题等进行了协商,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之下达成了协议:一、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韦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跟随被告韦某生活,原告余某某自2012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350元至小孩成年止,小孩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负担50%;三、原告余某某每年探视小孩12次,具体探视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余某某自愿承担。 至此,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就这样而破碎。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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