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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宿者意外死亡 农民怕担责焚尸灭迹
发布时间:2012-10-23 11:35:44
本网讯(通讯员 伍海琼)
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侮辱尸体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8年6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本屯的胡某在自家一起喝酒,当晚胡某住在被告人王某家中。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起床后,发现胡某死在其家门口时,便叫胡某的儿子胡某林来将胡某的尸体抬走。接着,被告人王某就从自家的马棚取来茅草,放到胡某的头部点燃,焚烧胡某的头部,致胡某尸体的头部、颈部多处被烧,毛发烧焦、皮肤变黑后,被告人王某还要继续烧,但被胡某林赶到制止。 案发后,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29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09年8月10日,王某被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3月23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而释放。又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善良风俗,侮辱他人尸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侮辱尸体罪,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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