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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持刀砍伤两同乡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2-10-23 13:34:02


     本网讯(通讯员 何珠国 莫芬)   一男子邀同乡至房东家中喝酒聚会,不料酒过三巡后突发酒疯,拿起菜刀无故将两同乡砍伤。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6月10日20时许,沙某在南丹县大厂镇同车江社区砂平小区梁树发的出租屋与同乡李某、王某、李某刚及沙某的几个朋友和房东梁某一起吃饭、喝酒,后房东梁某和沙某的几个朋友相继离开,李某刚在房内看电视。沙某和李某、王某喝酒至23时许,李某、王某到出租房内隔壁洗衣服时,沙某双手各持1把菜刀无故将李某、王某、李某刚砍伤。梁某发现李某被砍伤后打电话报警,接警赶到的公安民警将沙某抓获归案。案发后,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奎所受的伤为轻伤,被害人李勇刚所受的伤为轻微伤。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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