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官震)
随着物权法的深入人心,人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涉及查扣物品被盗的案件进入人们的视野。老百姓都有疑问:从国家机关取走属于自己的东西也是盗窃犯罪吗?最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李晨曦精明能干,二十多岁贷款买车跑起了运输。李晨曦看到贩卖食用盐可以获益就在无食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贩卖食用盐。2011年12月26日,李晨曦雇佣李铭理驾驶李晨曦的奥铃牌货车装载10吨食用盐从平顶山市叶县运往新乡。途经新乡市秦庄超限站时被新乡市盐业局盐政稽查人员稽查。因为李晨曦无食盐运输许可证,新乡市盐业局决定查扣该车辆及食盐。随后盐政稽查人员向李晨曦出具了扣押车辆和食盐的相关手续,将车辆和食盐扣押在新乡市解放路盐业仓库院内。后来,盐业局又搬走两件食盐共40公斤进行检验。2011年12月27日早上7时许,李晨曦、李铭理携带备用钥匙,来到新乡市解放路盐业局,以拉酒为名进入仓库院内,将被盐业局依法扣押的车辆及车上9.96吨食盐盗走。2012年2月13日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车上的食盐为不合格加碘食用盐,根据豫发改价管【2010】1084号文件规定,经计算9.96吨食盐价值33117元。案发后,李铭理于2012年2月9日到平顶山市叶县公安局投案,李晨曦于2012年3月5日到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投案,并退出赃款33117元已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晨曦、李铭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已被行政机关扣押的依法应予没收的食盐,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晨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李铭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