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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车上呕吐拒付5元洗车费反伤人赔5700元
发布时间:2012-10-23 10:37:30


     本网讯(通讯员 韦苏宏)   德保县马隘镇晚旧村村民刘国胸乘坐三轮摩托车时,因五元洗车钱与车主黄幼学发生争吵,并将黄幼学打伤,黄幼学住院后医疗费花了3000多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刘国胸、刘国跑被判承担全责,赔偿黄幼学5788.5元。

   2011年12月31日,黄幼学驾驶客运三轮摩托车至德保县城隆盛社区时,醉酒乘客刘国胸便搭上车,途中在车上呕吐。到目的地,刘国胸付完5元车费欲离开,黄幼学见后便向其索要5元洗车费。刘国胸非但不同意,还打电话叫来兄弟刘国跑,共同对黄进行殴打致伤。

    黄幼学受伤后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药费3501.5元。经当地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黄幼学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国胸、刘国跑两人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508元。

    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幼学与刘国胸本可以就五元洗车费问题协商解决,但刘国胸、刘国跑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黄幼学身体,致黄幼学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故对本次纠纷给黄幼学造成的经济损失,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依法判令刘国胸、刘国跑赔偿黄幼学各项损失共计5788.5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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