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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护母心切持铁水管伤及无辜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3 09:55:33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男子夏某见母亲被打,护母心切,情急之中持铁水管冲入对方人群中乱打一气,伤及无辜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由被告人夏某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丽、合生、仲文等各类经济损失26341.71元、9365.7元、9097.82元。
全州县某镇供销合作社在附近一村委建有一个供销分社,并于2005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07年2月11日,该镇供销合作社将供销分社的房屋出租给所在村委的李喜、李国,租期20年。2012年2月27日,李喜、李国将该房屋转租给文红使用。同年3月9日,被告人夏某的母亲蒋玲在该供销分社大门口与同村的李海荣一家因该供销分社的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吵并扭打。被告人夏某见其母亲及堂哥被打,便手持一跟铁水管冲向李海荣一方乱打,将李海荣一方的金丽、合生、仲文打伤。经鉴定,金丽、合生的伤属轻伤,仲文的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夏某分文未赔偿。 同年4月9日,被告人夏某被公安机关拘传归案。 金丽伤后到全州到中医院住院治疗78天,用去医药费6877.81元,需后续治疗费4000元。用去鉴定费1200元,提供交通费发票50元。合生伤后到全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用去医药费4014.11元。用去鉴定费1200元,提供交通费发票50元。仲文伤后到全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用去医药费4868.5元。用去鉴定费1200元,提供交通费发票50元。诉讼过程中,金丽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6491.71元。合生赔偿各类损失12697.1元;仲文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1937.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夏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夏某的犯罪行为使受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对其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头版赔偿三名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本案的起因并非三名受害人引起,不能认定三名受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因此夏某的辩护人认为三名受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如上。(本文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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