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劳波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班春意、班春贤(已判刑)在田林县旧州镇红河村三组吴祖布的小卖部前与吴发生争吵并互殴,兄弟俩将吴打得轻伤。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班春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6年8月29日19时许,班春贤(已判刑)在田林县旧州镇红河村三组吴祖布的小卖部前因琐事与吴发生口角并先动手打吴祖布脸部而导致双方互殴,吴祖布在退避过程中抓起一张椅子砸中班春贤的头部,被告人班春意见状,即冲上前帮助殴打吴祖布,将吴打倒在地。班春贤趁机拔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朝吴祖布的左大腿连捅两刀,致吴祖布当场受伤。被他人拉开后,被告人班春意和班春贤还继续殴打吴祖布,班春贤还用牛角刀刺伤吴祖布的右手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祖布左大腿的伤属轻伤。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祖布伤残程度为八级残疾。2011年12月2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祖布与班春贤在本院主持下,达成18000元的赔偿协议,并当庭付清。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班春意主动到贵州省册亨县百口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班春意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班春意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