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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借款非无偿赠与 欠钱该还还得还
发布时间:2012-10-23 09:49:37


     本网讯(通讯员 杨凤新 陈浃)   宋女士与李先生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宋女士多次替李先生偿还信用卡欠款、支付车辆保险费用,金额共计7万元。在宋女士的要求下,李先生也向宋女士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李先生一直没有偿还上述欠款。无奈之下,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先生诉至海淀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已经审结此案。

    诉讼中,李先生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认为宋女士代其支付的银行欠款及车辆保险费用均出自宋女士的自愿,是一种无偿赠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宋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宋女士在恋爱期间向李先生提供的金钱帮助,虽属于自愿行为,但这种自愿提供借款的行为与无偿赠与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提供借款的自愿性改变不了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性质,宋女士也从未表示过放弃向李先生追索欠款的权利。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宋女士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同,赠与行为要完成,赠与人必须要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就赠与达成合意。如果主张双方存在赠与法律关系的一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赠与的合意,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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