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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形象与司法权威
作者:王玉刚 发布时间:2012-10-24 11:58:18
法官形象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官、法官行为所给予的综合评价与一般认定,是法官品质和职业道德的自然表现和流露。在普通百姓心目中,法官就是法律、权利的化身,更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公众视法官为活生生的正义,即人格化的法官程序,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没有法官的公正形象,司法的公正性必然受到质疑。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法官的形象建设,努力塑造公正、高效、文明、权威、人民信赖的法官形象,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以此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促进和谐司法。
一、重视新时期法官形象的必要性 (一)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前提保证。著名法学家乌兰德说过“法是人类共同的善德”。那么“法官便是铺洒人类善德的使者”。人们甚至可以允许立法者不十分高明,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能允许司法者的不公正。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讲,这就是公众对法官的一种角色预期。由此可见,在公众的心目中,法官的公正等同于法律和法院的公正。那么法官的公正又是通过什么来体现的呢?首先要通过形象来体现,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初,首先接触的就是法官,尽管法官的形象不可能直接说明司法的最终公正,但谨言慎行、一丝不苟、不卑不亢、认真负责的中立态度首先带给当事人的是一种安全感,法官良好的形象已经先于判决结果在当事人内心深处发生了信赖效力,为整体诉讼活动确定了公平公正的良好基调。当事人从法官的形象获得的信赖程度自然会引申到对法律的信赖,并以此为前提来判断案件的处理结果,即使败诉,当事人一般也不会怀疑审判的不公,不会对法院、法官产生怨恨,这样,公正审判败诉的风险就被留在了当事人中间。而如果法官在当事人面前树立不起足够公正的形象,那么审判败诉的风险就会转向法官,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引向法官、法院,即占用、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坏了法院的公正形象。 (二)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司法权威,是党的执政威信和国家法律权威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的过程中,民众也正处在树立对法律的信心、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树立对法院及法官的认知的过程中,如果法官的学识和修养是令人信服的,如果法官的行为是文明规范的,如果法官的形象是公正、威严、可亲的,那么民众对法律、法院的信心就会增强,司法的权威就会得到树立和维护。目前,法官参与庭审时需要穿着法袍,比起头戴大沿帽、身穿制服的传统形象,更能向公众传达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虽然这只是制服的简单变化,但突出的是法官的形象,使公众从外表装束上,对法官产生一种神圣感,从而对法律产生一种敬畏。同时,规范的法官形象也是法官自身对法律及司法活动的一种尊重,只有司法者自己对法律持有足够尊重的态度,才能有效影响和带动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敬意,进而树立和维护司法的权威。此外,由于所处的地位和身份特殊,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时刻注重自已的司法礼仪、行为方式和语言表达,切实做到慎言、慎行。因为法官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被当事人看作是对案情的一种暗示,使得当事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与将要发生的审判结果相联系,进而左右公众对审判活动公正性、权威性的认同。诸如法官在开庭前抽了一方当事人的一根烟,另一方当事人就可能产生非常大的心理波动,产生法官是否会作出对自己不利判决结果的疑虑,即使是公正的裁判结果,当事人也可能怀疑,这样不仅损害了法官的形象,同时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使当事人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使公正的司法制度遭受了贬值。 (三)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是加强法官自身建设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公众对法官的要求更高了,目光更挑剔了。一是对法官的业务水准要求更高了。有的当事人为了打官司,也会很认真地学习法律,在一些局部的领域,甚至比审案的法官还要“通”,如果法官在工作中略有差错,就会被“识破”,就会对法官业务素质产生质疑,甚至被当事人“看扁”,进而对裁判的结果、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影响当事人对整个司法的印象。二是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更高了。据有关资料显示,85.6%的公众认为对于法官来说,职业道德比业务能力更重要,而认为业务能力比职业道德重要的人仅占11.6%。由此可见,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主要来源于法官的职业道德,而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认识却更多地能过法官形象来获得。三是对法官服务和谐的能力要求更高了。当今中国,更加强调和谐,与之相应,司法机关在承担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等传统职能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司法和谐,法官不仅要明断是非,还要善于运用手中掌握的司法资源来服务和谐社会大局,现在的法官,不仅要求承办的案子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更要突出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新时期的法官必须做到“刚柔并济”,通过法律的威严与人格的魅力相互配合处理好矛盾纠纷。满足以上三点,根本途径是切实加强法官队伍的自身建设,一手抓素质的提高,一手抓形象的树立,努力做到“内外兼修”,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官队伍提出的客观要求。 二、当前法官形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文明、高雅的仪表。着装随意,衣冠不整,工作期间不着法服,不佩戴法徽,有些女法官甚至着色彩艳丽、暴露的服装,化浓妆;开庭时言谈举止不稳重,不注重司法礼仪,行为举止不够大方、得体、规范。 二是缺乏严谨、端正的作风。庭审中与一方当事人私下交谈,搂肩搭背,借用手机;态度不温和、主观任性,甚至训斥当事人;庭上审案神情不专注,小动作多,甚至抽烟、接打电话、来回走动;办事拖沓,拉长案件周期,拖着不办或慢办;交友不慎,生活圈子复杂,出入娱乐场所,情趣爱好格调低,社会形象差。 三是缺乏熟练、老到的方法。庭审中听案不仔细认真,庭审节奏掌握不好,没有让双方当事人都充分表达意见,往往一方发表了较多的意见,另一方则因时间问题只允许别人讲几句了事,造成不公平的印象;不自觉地参加到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之中,不能坚持自己居中裁判的地位。 四是缺乏丰富、精确的知识。审判语言表达不清,判决书说理不够,在庭上公开向当事人查询有关法律,留下“糊涂法官”的印象;驾驭庭审能力弱,甚至出现律师在庭上旁征博引、雄辩滔滔,而法官却委委琐琐、手足无措的现象。 三、塑造法官形象应当具备的主要素质 一是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官需要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方向,坚定政治信仰、信念,树立为人民服务、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崇高理想;政治意识、观点成熟,善于从国家大局和法院中心工作去认识、分析和理解法院工作中的问题,并时刻与党中央保持思想上的高度一致;政治水平、觉悟较高,政治敏锐性和感悟力较强,工作中善于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严格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事实上,没有政治敏感性的法官,就不能掌握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精神。对法官来说,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通过审判工作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就是最大的政治,是政治素质的具体体现,也是树立良好形象的根本和源泉。 二是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官的职业道德,集中体现为法官的品质。法官的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裁判的品质,因而法官的伦理道德素质强烈地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对法官而言,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公正和公平,就是对当事人的公正和对实体法、程序法的严格遵守。同时法官还应当遵守政治上的保守性准则,率先守法,洁身自好,克制过多的攀比与欲求,既不能和腐败落后的现象同流合污、见怪不怪,也不能把自己混同于社会的普通一员,人云亦云、缺乏主见。法官除了具有知礼仪、明廉耻、有良知、诚实、信用、正直、不骄恣贪惰、不奢侈放荡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外,还应该是爱国主义精神的实践者,是国家所倡导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行者,是社会公众的道德楷模。 三是高超的职业技能素质。司法是一种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这种活动主要是由法官来独立完成的。这就要求法官对法律知识必须具有超乎律师、当事人和普通群众的广泛涉猎和精深理解。专业知识丰富,不只是要求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的研究动态。另一方面,法官要具有审判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素质,主要包括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细致的观察感知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快速的反应处置能力、流畅的语言和书面表达能力等。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以及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和互相争辩,法官必须具有相当的综合分析能力,才能对案情进行符合实际的判断,正确认定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随着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法官努力追求案结事了,从而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拥有这些技能并非一朝一夕,它的掌握和提高主要依赖于实践经验的长期积累,因此法官资历的长短和年龄本身就成为其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是一定的人文科技素质。法官的学识不仅包括法律方面的素养,而且还包括他们在处理法律事务中常常用到的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及社会常识,这对于法官更好地运用法律将起到极大的帮助。首先,除法学以外,法官还应当多多涉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美学、文学、音乐艺术等方面的知识,掌握较宽的知识面,具备一定的艺术的修养,培养高雅的爱好,陶冶高尚的情操。其次,法官还应该多用心观察生活,体察社会,积累一定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对社会、人情、伦理等实际问题有深入的洞悉和理解。再次,提高科技素质。科技教育已经成为现代教育的一个核心,是提高人们素质的重要因素。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科技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将越来越显著,高科技手段也将更广泛地影响到日常工作和生活。法官应当掌握相当的常规科技知识,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也更有利于他们以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观念,以科学精神维持司法公正。 四、树立良好法官形象的主要途径 一要注重装束仪表,保持端庄大方。法官的外表特征要独具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要求,要做到端庄得体,健康大方。开庭时要穿法官袍,这是国家裁判权的象征,既能使公众感觉到法律本身的威严,也能让法官产生一种使命感和光荣感。平时上班时,要穿着职业服装(西装、套裤、法院的工作服),穿着过于暴露的衣服(比如吊带裙)、短裤、拖鞋这样的服装显然是不合适的。开庭时,女法官涂着过于鲜艳的唇膏,戴在身上的饰物叮叮当当闪闪发亮,这与当事人心目中的法官绝对是有距离的,结果必然降低当事人的信赖感,从而影响到法官的权威形象。另外,还要注意法官行为的规范,庭审里一定要做到谨小慎微,不用容易引起司法不公正疑虑的举动,绝对禁止对当事人采取生、冷、横、硬的态度,要平心静气,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接待热心,听诉耐心,做思想工作细心,为民排忧解难诚心。平时也要注重小节,注意从身边的小事做起,通过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体现法官的良好形象。 二是坚持终身学习,提高文化水平。一个满腹经纶、学识渊博,而又温文尔雅、落落大方、举止得体的法官在当事人心中自然会留下美好的初步印象。而达到这种境界的根本途径、也是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加强学习。知识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不会因为你是法官而飞进你的脑子里,因此必须树立主动学习的观念和意识,重点学习好三个方面的知识。一是要加强对党的理论、国家的政策方针的学习,树立正确的司法理解,确保自己的司法活动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高度关注司法的最新动向,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广大法官只有学在前,才能用在前,学得精,才能用得准。三是要学习一定的自然科学,对新科技、新技术、新动态要给予适当的关注。当前,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高科技案件、金融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打造一批既有丰富法律知识、又有丰富社会经验的学者型法官是法院的当务之急。 三是加强自身修养,树立人格魅力。崇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是法官职业对法官个性的要求。社会一般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与公正性抱有很强的信赖感,法官应具有值得信赖的威望。法官威望的建立与人格魅力的培养是法官日常道德修养的综合体现,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对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或某些制度的实施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法官审判日益走向独立与自治的今天,每一位法官都应注重自己对高尚的品质、健康的人格、社会良知、温和的性情、稳定的情绪等综合因素的培养,以建立自己良好的社会威望,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只有这样,法官才能通过自己的工作,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来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确立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四是锤炼职业技能,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是一种高度实践性、操作性的技艺,不仅需要求实、严谨的工作态度,更加需要精确、高超的业务技能。锤炼自己的业务技能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正确理解程序和实体的关系。使程序的公正切实成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的最终走向,使两个公正相互促进、相益得彰,而不应仅重“程序”或者仅重“实体”。二是要时刻注意保持法官的中立立场。无论是在庭前、庭后,还是在庭审当中,法官言谈举止都要表现出平实中立的态度,在公众心目中保持公正平等,避免当事人因为对法官的言行不满而引起上诉、信访、打憋气官司。三是要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裁判文书是司法成果的表现形式,是法官公正形象的又一外在表现形式。所以,法官所做的裁判文书更要彰显严谨、缜密的文风,一个格式正确、文笔流利、论理严密的司法文化,不但体现了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更能体现法官博学多才,论理有据、辩明是非的司法能力。四是要驾驭好庭审。庭审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要兼听控辩对立双方的意见,不轻易打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把握庭审的节奏,对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有及时应对。 五是坚持慎言慎行,严格约束自己。如果说社会公众对法律知识渊博、文化厚积的法官的佩服更多来自对知识、真理等的事实判断,那么对道德高尚、操守正直的法官表示敬仰,则更多地来自对廉洁自律的价值判断。因此,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必须是一个守得住清贫的人、熬得住艰苦的人、经得住诱惑的人、顶得住歪风的人、管得住小节的人、受得住委屈的人,要慎重交友,生活圈子不可太复杂,不可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培养健康向上的情趣爱好,切实做到慎微、慎欲、慎交、慎独、慎权,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和良好形象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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