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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要求履行离婚协议 夫称假离婚苦无证据
发布时间:2012-10-24 09:40:51
本网讯(通讯员 王锡怀)
何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由李某每月给付何某经济帮助1000元。何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该款项。李某称双方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系假离婚,该约定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
1999年1月7日,何某(女,无业)与李某(男,某公司驾驶员)登记结婚。2011年1月19日,何某与李某在某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由李某每月给付何某经济帮助1000元。” 离婚后,李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何某起诉,要求李某给付1年的经济帮助费10000元。李某辩称,双方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是假离婚,故不同意给付。李某对其反驳,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愿登记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的内容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具有法律拘束力。法院遂判决李某给付何某经济帮助费10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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