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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追债产生费用 债务人应适当承担
发布时间:2012-10-24 11:48:45


     本网讯(通讯员 王随和 王军琦)   国外定居经担保人借钱给他人建房,多次回国追要欠款无果,于是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滞纳金,且支付其追要借款期间所产生的车旅费等费用。10月23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跨国借款纠纷案后,酌定由被告丁某、李鸿承担原告回国追要借款损失2万元,并一审判决被告丁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及损失共7万元;被告李鸿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3月份,原为河南省许昌籍农民现为A国永久居民的孙某通过熟人的介绍与到A国打工的许昌县籍农民李某认识。2010年10月下旬的一天,李某以在老家的妻子丁某来电话言称家中盖房急需用钱为由向孙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一年后还款。因李某长期在外打工,承诺届满后亦不会回到老家,两人反复协商后约定,由李某的妻子丁某出具借条并由李某的哥哥李鸿(化名)连带担保后孙某方才借款予李某。当年11月2日,李某将丁某书写且有李鸿签字自愿担保的一张5万元借条交给孙某后,孙某将5万元人民币交予李某。

    一年过后,孙某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无果。孙某回国催要借款,但丁某以家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偿还为由予以推脱,孙某便持借条将丁某、李鸿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滞纳金,同时支付其因追要借款的实际损失2.6万余元。

    审理后,法院依法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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