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远庆 祖玉梅)
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缓刑,本应汲取教训合法经营,然而被告人拒不悔改,又伙同他人非法采伐红豆杉五棵,最终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被告人骆某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7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骆某请他找几个人帮忙装木。当晚10时许,刘某驾驶一辆牌照皮卡车来到洪江乡布星村下村组某山场,用自带的手持式油锯将一棵树蔸径达50公分的红豆杉树锯倒,并分割成5根2米长的红豆杉原木。被告人骆某与其找来帮忙的骆某波、彭某、高某等共六人(均另案处理)乘车到达山场后,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砍伐的树木为红豆杉的情况下,仍带该五人帮刘某将5根红豆杉原木整枝并装上了皮卡车。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将红豆杉原木运至宜春高速公路路口处,卖给早已联系好的买家王老板(在逃),获款9700元。事后,刘某付给被告人骆某1350元,骆某自己拿了200元,并将其余赃款1150元付与彭某等人。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砍伐的树木为南方红豆杉,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公布,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骆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株,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采伐、运输和销售,是主犯;被告人骆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请人装车,分赃较少,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