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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法院预扣押财物 震慑“老赖”把钱还
发布时间:2012-10-24 14:26:44


     本网讯(通讯员 韦安龙)   2012年10月18日,经过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成功执结了一起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

    2009年11月,被告罗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某银行贷款人民币25万元,其朋友韦某以自己的房地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被告罗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某银行因此于2012年5月向巴马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罗某偿还尚欠原告贷款93258元及本息。同时,要求担保人韦某对罗某尚欠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生效后,罗某、韦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某银行遂于2012年9月向巴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执行申请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且执行法官立即找到罗某进行询问,责令其按照指定的期限主动偿还银行贷款,否则将对韦某抵押物进行委托拍卖用以清偿债务。经过执行法官细致入微的工作,被执行人罗某当天主动偿还4万元,余下5万多元及利息保证在9月底前还清。随着保证期限的临近,被执行人罗某玩着“人间蒸发”。

    中秋、国庆长假后,执行法官随即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调查。经过调查询问后,得知罗某刚购买得一辆还没有挂牌的皮卡车,执行法官决定从这辆车“下手”。2012年10月15日凌晨6点,在执行局长的带领下,来到被执行人罗某的厂房,把正在睡梦的罗某叫醒。执行法官严厉批评罗某不履行保证义务,并提出两个方案:一是拘留人;二是扣押皮卡车,二者选一。被执行人罗某看到执行法官的执著,主动请求法院今天先扣押皮卡车,待两天后借亲戚朋友筹够余下款额后自动到法院结清。

    10月18日,罗某主动向法院清偿了贷款本息,法院依法解除了扣押,这宗贷款合同案被成功执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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