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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子疯狂盗窃14起 连碗罐菜碟都不放过
发布时间:2012-10-24 09:55:42
本网讯(通讯员 吴湾)
日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两年内十四次盗窃他人财物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蔡一鸣于2006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刑满释放后却并不思改,自2010年3月25日至2012年3月7日期间内,竟疯狂行窃十四次之多,所涉及的物品从碗、罐、菜碟等生活用具,到手机、摩托等贵重物品,凡被他看上的东西都要下手窃为已有。所盗窃的财物折合人民币近4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蔡一鸣于2010年3月25日凌晨,在资溪县某镇斩源村小组,从丁某家中盗得9000元人民币和手机一部。2011年5月8日凌晨,在某林场黄某家中窃得碗、罐及碟子12件;同年6月5日凌晨,又在该林场的黄某家中盗得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银元两个、若干个铜钱等物品;同年12月15日凌晨,在某乡某村朱某家中盗得7000元。2012年1月1日凌晨,在某建筑工地上,盗得摩托车一辆;当月5日,在某彩票点,盗走店内游戏机内一百多元人民币及店内桌子抽屉中的数包香烟。当月10日凌晨,在县城某居民楼下,盗走一辆价值7920元的本田摩托车。2012年1月27日凌晨,在福建省光泽县杭川镇某小区,盗走一辆价值2400元的本田摩托车。第二天凌晨,在资溪县某镇某村小组周某的南货店内,盗得现金1200元及价值1373元的各种品牌香烟。此后,蔡一鸣又先后实施5起盗窃,盗窃总额共计21034元。2012年3月7日蔡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一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十四次,盗窃财物价值42962元,盗窃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一鸣系累犯且具有入户盗窃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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