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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路遇“仇人”追打咬伤对方耳朵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2-10-24 09:57:58


     本网讯(通讯员 詹蓉)   婺源县阆山村俩妇女因为与同村的被害人孙某(女)家有家庭旧怨,在村外与孙某相遇时,竟追上去连打带咬,造成被害人孙某轻伤甲级。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瑞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瑞女与被害人孙某虽同村而居,但两家平素有积怨。2011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瑞女与王和女(已于本案之前作了判决),在婺源县段莘乡阆山王家村的牛坳丘稻田田埂处遇见被害人孙某时,便一齐追上前去殴打孙某。在相互扭打中,被害人倒到了稻田里,被告人王瑞女趁机一口咬伤孙某的右耳朵,王和女则顺手捡起田边的一块拳头大小的石头打被害人,并拿起被害人带来浇地的尿勺殴打了被害人,直至尿勺的木柄打断。当一些村民赶来时,两人才逃离现场。

    被害人孙某的损伤鉴定结论为,右耳耳廓缺失,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全身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王瑞女于2011年12月23日主动到婺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其亲属已主动赔偿了致伤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也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家庭之间宿怨而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幅度适中,法院支持和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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