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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二十年罪犯出狱后贩卖毒品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4 10:02:39
本网讯(通讯员 谷原忠)
年纪40余岁,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而被判处20年,出狱后其不仅不总结教训,还做起了毒品生意,结果获得违法所得不到八千元即被案发。2012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贩卖毒品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康某犯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于违法所得毒资4000元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康某1970年生人,曾于1997年12月25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因在监狱表现良好,获得减刑机会,并于2009年6月2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康某远不如在监狱的表现,相反还养成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并和贩毒胡某结交了朋友,了解到贩卖毒品来钱快。挣钱心切的康某于是决定从胡某手中购买毒品,再与他人进行交易来挣取中间差钱。2011年11月中旬至2012年2月初,被告人康某将从哈尔滨市胡某(在逃)处购买的毒品,以500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8次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白某,毒品重量共计6.9克,非法获利7800元。在与白某交易过程中,因白某对该毒品质量有异议要求予以更换,被告人康某于2012年2月9日在虎林市虎林镇西岗街道一面馆处将相同分量的毒品交与吸毒人员白某,结果当场被公安机关抓个正着,并从被告人康某的车上搜缴毒品6.958克,收缴毒资4000元,收缴的毒品经鉴定所鉴定含有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或咖啡因。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及吸毒人员白某、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均称白某、王某曾在康某处多次购买冰毒,被告人康某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康某共贩卖毒品8次6.9克,查获毒品6.958克,其贩卖数量应认定为13.858克。鉴于被告人康某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刑出狱后不到五年再次犯罪,系累犯,故依法应从重处罚。从被告人康某处查获的毒资4000元系其违法所得收入,依法应予收缴。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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