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18年上访索620余元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24 16:15:12


     本网讯(通讯员 文承龙 文左龙)   10月17日上午,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服之以法等多项措施,成功化解一起信访18年的老案。

    1992年11月,信访人倪某与同村刘某因财产损害纠纷发生争执,倪某用扁担将刘某头部打伤,在追赶过程中,刘某又将倪某打成轻伤。为治疗伤痛,倪某花去医药费、鉴定费等620余元。事后,倪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判决作出后,倪某不服。但倪某并没有上诉,自1994年以来,一直申诉上访。1998年10月,该案进入再审程序,但因被告人刘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中止审理。直至今年元月初,获知被告人刘某从沿海务工回家过年,法院立即找到被告人刘某,并组织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但是,信访人倪某依然四处上访。

    桃源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案,成立了分管副院长为组长的专案小组,认真调查案件处理经过。还邀请乡政府、村组干部多次前往信访人倪某家中进行座谈,耐心听取其诉求,细致向其宣传法规、政策,着重就同村邻里关系和睦相处的重要性进行劝导,疏导情绪,消除其心理隔阂和怨气,积极引导其自觉遵循正常渠道维护合法权益。最终,信访人倪某自愿签订罢访承诺书,表示同意由法院依法审理,不再上访。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