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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打野猪私架电网造成他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4 13:38:08
本网讯(通讯员 曹永清)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辛某于2011年3月开始在山上私自架设电网,用于捕获野猪。私架电网后,被告人白天断开电源,晚上接通电源。2011年10月11日晚,被害人郭某等人携带猎枪到山上私自狩猎,碰触到被告人辛某私架的电网,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被告人辛某于2011年10月15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46000元给被害人郭某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法律规定,私自架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其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辛某积极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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