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蒋德春)
2012年5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群殴导致的故意伤害案,酒吧保安队长薛亮带人与顾客发生群殴并将其中4人打伤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罗典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韦善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张海贵、张河军等人在广西田林县城的“布兰卡”演艺吧“科恩”包厢消费,因张河军私自带小吃到包厢里,被服务员制止,引起张河军等人不快,双方发生争执。酒吧保安队长薛亮闻讯赶到,与张海贵发生打斗。随后,张河贵遂把此情况告知给王振、陈南等人,要求他们一起到“布兰卡”演艺吧找被告人薛亮等人论理,并到演艺吧外面等候王振等人来到。当王振等人到后,张海贵带领他们四人上到“布兰卡”演艺吧内。但因为找不到薛亮等人,张海贵即抓起一只灭火器砸向收银台致其损坏。薛亮、罗典、韦善福等人闻讯赶来并持木棒对张海贵等人进行殴打,致使张海贵、张河军、王振、陈南四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海贵、张河军、陈南、王振所受伤均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薛亮、罗典、韦善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已赔偿四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共57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亮、罗典、韦善福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四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亮、罗典、韦善福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赔偿四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共57000元以及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