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镇雄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案件
发布时间:2012-10-24 14:02:58
本网讯(通讯员 文清龙)
近日,云南镇雄县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销售者云南中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福美各项损失共计565567元。
2010年9月13日,被告中衡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签订光缆线路施工合同后,与贵州省毕节市鸿新电杆厂联系订购电杆用于架设光缆线,并安排刘朝全负责镇雄县片区光缆线路架设施工作。刘朝全把罗坎光缆线路架设施工工作交由彭龙贤负责,彭龙贤又将工程交由徐刚松施工。彭龙贤与徐刚松找刘朝全索要工程款,经刘朝全同意,将未架设完的电杆11根折抵欠徐刚松的工程款,徐刚松又以每根300元出卖5根电杆给原告之夫顾泽元(系镇雄县罗坎镇李子加油站业主)。2011年5月,顾泽元把从被告徐刚松处购买的水泥杆在罗坎镇寨上村白水江流域白沙河坝处各安装一根水泥电杆作支撑点,两杆之间用11mm钢丝绳连接用以固定35mm的白色塑料管及抽水水泵绝缘管线,将白沙河南岸马家营岩脚井水用水泵抽水到北岸李子加油站使用。 同年7月27日,因水管破裂。顾泽元便邀请刘安辉、刘伟父子等帮忙修复水管。作业时,刘伟、顾泽元一起乘坐木板上去维修,滑轮上升至40公分时,北岸用以固定钢丝绳的水泥杆突然从根部断裂,致顾泽元、刘伟摔倒触及电线发生触电事故,在场人刘安辉伸手救顾泽元也被电击,三人经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镇雄县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局等部门联合调查,结论是:顾泽元违规作业,导致作业人员触电身亡。经镇雄县罗坎司法所调解,原告已赔偿死者刘安辉、刘伟家属顾泽英各项损失42万元,2011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诉求被告中衡公司、徐刚松连带赔偿各项损失807953元。在诉讼中,法院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混凝土电杆进行现场取样、勘验,并根据《环形混凝土电杆》GB/T4623-2006国家标准规定,被鉴定混凝土电杆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中衡公司将不合格的产品出售给顾泽元使用,因电杆突然倒塌,造成顾泽元、刘安辉、刘伟三人触电死亡,死者家属有权向销售者被告中衡公司请求赔偿。在该案中原告之夫顾泽元等人在修复水管时违规作业,原告对此也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确认由被告中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徐刚松是被告中衡公司雇请的施工人员,其行为代表中衡公司,故徐刚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