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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购买原材料后拒付货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25 09:52:18


     本网讯(通讯员 程尽华)   承包方拖欠原材料供应商货款,原材料供应商多次要求被告庞某给付货款,被告称自己也是受害者。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庞某从原告某公司处购买腻子粉,双方于2010年7月4日签订了《建筑材料购销订货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到2011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腻子粉货款5700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被告出具欠据后,此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

    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与另一方共同承包了某工程,然后发包给被告。被告结算工程款时,已经将材料货款扣除,原告不应再向被告索要工程款。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庞某之间经平等协商签订的腻子粉买卖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据,原告请其给付拖欠货款本息的主张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庞某给付原告某公司腻子粉款5700元及利息。

    法官提示:结算时,应注意及时收回相关欠据等证据,否则,扣除材料款便无法举证,而且工程款与材料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必然能够自动相互抵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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