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男子以工资为担保借款不还遭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2-10-25 14:26:47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广西南丹一男子以其工资为保障向银行借款,借款到期后未按合约还本付息遭强制执行。
黄某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于2007年7月4日向银行借款2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月利率按5.625‰上浮70%计算。黄某承诺用其工资收入作还款保障。借款到期后,黄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263.41元未还。遂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还本付息。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黄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某拒绝履行其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经查明,黄某每个月工资800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从2011年10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黄某的工资400元用以偿还债务。目前为止共扣除被申请执行人黄某工资2000元,执行法官经过多次与被申请执行人及家人沟通,做思想。执行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在坚持不懈的努力下,黄某的父替其履行执行款3000元。近日,申请执行人申请领取执行款并办理了领款手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