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
男子对女方母亲隐瞒年龄,女子连夜逃婚抗议母亲的行为。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甘兰、黄莉香返还原告李超支付的彩礼计人民币68000元。
被告甘兰从初中毕业就一直在外打工,至今也打工业有三年有余了,现今二十岁了,在农村已经是适婚年龄。隔壁村子的李超年近四十了还未娶妻,李超开了个小杂货店,有点收入。2012年3月,经媒人介绍,李超与甘兰的母亲黄莉香见面了,还交换了甘兰的照片,李超即时就答应了这门亲事,并说如果成事,愿意给彩礼钱68000元。母亲黄莉香打电话给甘兰诉说此事,谎称男子只有30岁,而且说年龄大点更会照顾甘兰,要甘兰回家相见。2012年3月20日,甘兰回家与李超相见,跟母亲说初步感觉还可以,答应婚事。李超喜出望外,双方写好礼帖,李超在媒人的见证下把68000元礼金给了黄莉香,双方定于同年5月3日拜订婚酒。不料,4月底,甘兰从其弟弟口中得知李超实际上年近四十,甘兰无法接受,可是一切都成定局。4月30日,甘兰在弟弟的掩护下,连夜离开了崇仁,黄莉香也不知道甘兰去向。李超人财两空,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李超与被告甘兰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彩礼。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