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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出售质量不合格水泥被判赔偿3.9万元
发布时间:2012-10-25 17:01:36


     本网讯(通讯员 江滔 莫伟)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一消费者在某水泥厂经销商处购买的水泥因质量问题造成新捣制楼房屋顶面的混凝土不硬化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上诉案,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5月31日,广西北流市隆盛镇陈智村的伍某从北流市某水泥厂经销商邱某经营的水泥店购买了110包##牌水泥,合计5.5吨。同年6月9日,伍某使用了105包水泥捣制自有楼房第二层顶面(共75㎡)混凝土;8月6日,伍某准备加高第三层时,发现于6月9日捣制的第二层顶面的混凝土不硬化,可使用铁铲铲去混凝土,伍某便怀疑是水泥质量有问题,随后向邱某及水泥厂反映问题,次日水泥厂安排技术人员和邱某一起到现场进行调查,证实邱某经销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8月8日,伍某向北流市工商局及隆盛工商所进行产品质量投诉,后经隆盛工商所派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同样证实了邱某经销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8月9日,隆盛工商所召集双方就水泥质量问题进行调解,因邱某认为伍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大,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伍某将被告邱某告上了北流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邱某赔偿财产损失2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北流市法院根据原告伍某的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原告伍某的二层楼房顶面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评估为3.9万元。法庭上,被告邱某以“水泥不存在质量问题,可能是施工或建房所用的沙、石材料存在问题”为由提出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伍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伍某从被告邱某开设的水泥销售店购买了水泥,邱某出具了“北流市邱桂深水泥店收据”给原告伍某收执,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伍某作为消费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伍某从邱某处购买的水泥用于建房,由于在建房过程中出现了水泥质量问题,造成伍某的经济损失,被告邱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伍某要求邱某赔偿财产损失22万元,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鉴定损失为3.9万元,应以评估鉴定结论为准。至于邱某提出的提出抗辩,因未能提供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信。最后,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邱某赔偿经济损失3.9万元给原告伍某。

    被告邱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其销给伍某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上诉人和水泥生产厂家一直没有认为上诉人销售的水泥有质量问题,认为被上诉人伍某聘请无资质的施工人员不规范施工造成混凝土不合格,与水泥质量无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伍某对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虽认定事实有部分遗漏及部分依据不足,应予纠正,但审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最后,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邱某的无理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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