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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人持刀杀人未遂亦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5 14:27:38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韦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精神病人自认为与被害人覃某有矛盾,竟在光天化日之下大街上一猪肉摊前持菜刀一路砍杀被害人,后被派出所协警制服,由于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意杀人未遂但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10月24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自感与被害人覃某有矛盾,遂产生杀害覃某之念。2012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在罗城县东门镇章罗村陈斗屯碰见覃某,故意声称要与覃某一同去购买猪肉。当二人行至城南加油站对面的猪肉摊时,被告人吴某拿起猪肉摊上的一把平头菜刀,趁覃某不备,从覃某身后砍中其的后脑。覃某被砍后跑往大转盘方向,被告人吴某又持刀砍中覃某的右手手腕,导致覃某的右手手腕被砍断。而后,被告人吴某一路追砍覃某至大转盘与治安亭之间的路段,期间吴某砍中覃某头部多刀。后被告人吴某被正在执勤的城关派出所协警制服。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覃某所受损伤属重伤。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吴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覃某与被告人吴某亲属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吴某亲属代其赔偿给被害人覃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58000元,被害人覃某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不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持刀连续多次砍伤他人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被城关派出所协警制止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视为其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吴某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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