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劳波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黄昌结携带一把尖刀到加工厂找老板饶应华结算自己的工钱,因对结算的工钱有异议,黄昌结抽出尖刀刺向饶应华胸部,该厂工人赶来劝架,黄昌结才弃刀逃离现场。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昌结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06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黄昌结携带一把尖刀到田林县八桂鹰飞木材加工厂,找老板饶应华结算自己的工钱,因对结算的工钱有异议,被告人黄昌结与饶应华在该厂办公室内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黄昌结抽出尖刀刺向饶应华胸部,饶应华躲避不及,赶紧用手紧紧抓住被告人黄昌结刺来的刀口不放,并与被告人黄昌结展开搏斗。这时,该厂工人赶来劝架,被告人黄昌结才弃刀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饶应华左手的损伤程度是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昌结的亲戚代赔偿被害人医药费3000元人民币并交到田林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昌结主动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昌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昌结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