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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征地补偿“闪婚”因性格不合“闪离”
发布时间:2012-10-25 14:16:45


     本网讯(通讯员 丁吉生)   10月2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李某与被告龚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被告龚某返还原告李某结婚时给予的金戒指一枚,同时,以被告龚某名义分得的征地补偿归被告龚某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李某为了可以多分得征地补偿给予的建房宅基地,在双方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从而将被告龚某的户口落户到原告处。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完全不同,无共同语言,进而造成双方之间矛盾加深,共同生活了三个月就分居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返还财礼17100元。被告龚某不想和原告离婚,认为夫妻之间小摩擦可以慢慢磨合。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按照农村风俗,原告给付的礼金是不可能退还的。因原告以被告名义多分得的建房宅基地应属于被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上调解协议。事后,法官批评了原、被告对待婚姻的态度,希望他们今后要正视自己的婚姻,不应把婚姻当儿戏。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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