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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人发生口角纠集人员打伤对方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5 11:39:27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口角发生纠纷,后纠集人员打伤他人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日晚11时30分许,被害人周某武、周某从外面喝酒回家,在大城镇粮管所对面的老邓小卖部内碰到在此打牌的被告人陈某某,因为周某以前与陈某某有点矛盾,周某武就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轻微推打。陈某某离开小卖部在大城镇四平家电门口碰到陈某(另案处理)以及陈某的两个朋友万某、“胖骨哩”(均另案处理)。于是陈某某纠集陈某等四人与周某武、周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陈某某用啤酒瓶和砖块将周某、周某武打伤。经法医鉴定,周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周某武为轻微伤乙级。 2012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高安市公安局大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一人轻微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赔偿了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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