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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伪造签名骗取贷款19笔共66.7万
发布时间:2012-10-25 14:19:51


     本网讯(通讯员 吕松涛)   2012年7月16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取贷款案。以江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江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王江华,男,1977年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王江华为便于翟庆红(已判刑)开办纸浆厂获取资金,伙同翟庆红采取借用他人身份证,伪造签名手段,帮助翟庆红在漯河市后谢农村信用社骗取贷款19笔,累计金额66.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华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骗取贷款罪。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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