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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与债主合谋诈骗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6 13:55:54


     本网讯(通讯员 王锋 徐露)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卢昌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风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昌蓬于2004年10月29日在鄱阳县城开办鄱阳县鸿昌家私销售店,从事家具、办公用品等零售业务。2008年至2010年1月初,卢昌蓬以支付利息为诱饵,向黄风娥借款达154.8万元。黄风娥系卢昌蓬家具店内的员工,2008年5月至2010年1月5日黄风娥在家具店内管理现金。因卢昌蓬对黄风娥的工作不满,且黄风娥催促卢偿还债务,故卢昌蓬决定借钱偿还黄风娥部分欠款后让其离开。于是,卢昌蓬找到夏义月,让其帮借80万元偿还黄风娥。夏义月与朋友沈庆建、洪武生商议后同意共同借款。在借款前,夏义月等人多次询问卢昌蓬的债务情况,卢在明知自己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故意让黄风娥帮其隐瞒真想。2010年1月2日左右,夏义月等人对卢昌蓬的家具店库存盘点后决定借款50万元给卢昌蓬,并要求卢自己筹集30万元,他们才借50万元。后黄风娥到银行以卢的名义开户并存入20万元。夏义月等人看过卢提供的20万元存折后,将50万元转入卢昌蓬的银行账户中。

    2009年11月30日左右,被告人卢昌蓬向韦新民、石魁娥夫妇提出借款20万元,并告诉他们用于偿还黄风娥70万元。韦新民夫妇要求其自己准备50万元,才能借20万元给他。2010年1月4日,卢昌蓬将夏义月等人为其存入的50万元存折拿给韦新民夫妇过目。第二天下午,石魁娥将20万元转入到卢昌蓬账户内,此20万被卢昌蓬作为还款转入黄风娥的账户内。2010年3月份,被告人卢昌蓬在债务总额高达350余万元的情况下,弃店潜逃。2011年11月24日,卢昌蓬被杭州市江干区分局闸弄口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风娥的家属与夏义月等人达成和解协议,退赔2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昌蓬、黄风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卢昌蓬已欠有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卢昌蓬诈骗金额为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黄风娥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卢昌蓬其主要作用,系主犯;黄风娥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黄风娥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与夏义月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骗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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