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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异夫妇借款不还牵连保证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2-10-26 11:48:49


     本网讯(通讯员 熊吉安)   一夫妻离异后共同向信用社申请贷款90000元,并请朋友为其担保,到期后却拒不归还。日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以追偿权纠纷依法判处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垫付款。

    2008年12月31日,原告汪海、陈鲜花为被告王耀、邓凤在永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9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到期后,被告被告王耀、邓凤未予还款。2010年5月12日,永修县信用合作联社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汪海、陈鲜花承担保证责任。同年8月3日,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向永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无果遂诉至法院提起诉讼。

    据查,被告王耀、邓凤于2005年2月22日在永修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时两被告人虽不是夫妻关系,但二人向永修县信用合作联社出具共同承担债务声明书,应视二被告为共同借款人。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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