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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用假房产证作抵押诈骗亲戚9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6 13:32:36
本网讯(通讯员 和贵平 程志猛)
为筹措做生意资金,两男子利用伪造的假房产证诈骗亲戚9万多元,但生意没做成,资金却被两人挥霍一空,结果为自己换来了牢狱之灾。2012年10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东某、陈某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后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造型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东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东某提出想借钱做生意,让陈某帮忙找人借钱,陈某联系到其表哥王某,因王某提出借款需要相关财产抵押担保,东某就带王某到东某父亲的一处新房处,骗取被害人王某相信。2011年9月12日,被告人东某、陈某经预谋后,用一本假房产证抵押王某,骗取王某现金3.72万元,赃款被东某、陈某挥霍;2011年9月26日,东某与陈某再次预谋后,用两本假房证两次抵押给陈某的表哥王某,骗取王某现金6万元,赃款被东某、陈某挥霍。 2012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东某、陈某以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且编造借款用途,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欺骗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东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东某在缓刑考验期再犯,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东某的家属已经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在量刑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经退赔了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二人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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