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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认为欠条过时效不还钱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2-10-26 11:44:02


     本网讯(通讯员 郇小军)   10月25日,江西省永修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王金水支付原告盆玉成货款6300元。  

    2010年8月份,被告王金水在原告盆玉成处订做了价值6300元铝合金大门一个,因当时经济拮据,被告出具了一份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给原告,后此款被告一直未付。今年10月份,原告盆玉成将被告王金水告上了法庭。庭审中,被告辩称超过2年的欠条已过时效,自己不用还钱了。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金水处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钱。该欠条诉讼期间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计算,现被告王金水无证据证明原告在诉讼前催讨欠款,因此法院认定该案诉讼时效从原告起诉之日算起,故被告所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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