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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孕遭夫嫌弃 法庭诉辩现“案中案”
发布时间:2012-10-26 10:50:18


     本网讯(通讯员 邓颖琪)   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发现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渊源可能涉及一起医疗事故。

    原告华某(男)与被告佟某(女)于2009年6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8月份,双方一起在广东打工时,被告怀孕被诊断为宫外孕,便在广东省东莞市某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此后因不再怀孕,2011年10月,原告陪同被告于在广西百色市某医院就医检查,该医院对被告诊断为:双侧输卵管不通。原告得知被告已不能正常怀孕,便对被告产生不满情绪,即回东莞市务工。被告按医嘱休息一段期间后也回东莞市务工,但因各处一地且存在感情疏远,双方很少相聚。2012年春节期间,原告曾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因被告不同意,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不能正常怀孕是其存在先天性生理缺陷,被告在婚前对原告隐瞒了其不能生育的病情,伤害了双方之间的感情,后虽经多方治疗,但至今仍不能生育,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而结婚,双方之间是有感情的。在宫外孕之前,被告并没有被检查出双侧输卵管不通,身体是健康的。因宫外孕不得不做人流手术,手术后造成子宫受损才导致的,并不是被告先天性生理缺陷。而且在百色市某医院检查时,该医院也说明了被告不能正常怀孕可能是受到人流手术的影响。虽然从今以后被告很难再怀孕,但这一后果是双方造成的,原告以被告没有生育能力为由提出离婚不能成立。原告现在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对于双侧输卵管不通,被告需要进一步检查证实,如果确实是先天性的,被告同意离婚;如果是因做宫外孕手术后造成的,东莞市某医院就存在医疗事故,还要由双方一起先打医疗纠纷这一官司。

    根据双方的诉辩,合议庭依法向双方释明,本案是离婚纠纷,法庭仅依法审理与离婚相关的问题,对于被告提到的医疗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不应一并审理。并建议当事人如果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经释明后,原告坚持其离婚的请求,不同意撤诉和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过多年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融洽,产生纠纷主要原因是被告被诊断为“双侧输卵管不通”,原告认为被告不再有生育能力。然而,导致被告“双侧输卵管不通”的原因多种多样,原告将被告存在上述病变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一人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被告不能正常怀孕,可能会给夫妻双方带来一些不愉快,但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女方存在“双侧输卵管不通”病变,并不等于完全丧失生育能力,而且,生育能力是否具备,也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唯一因素,只要夫妻双方正确面对现实,珍惜相互之间的融洽感情,相互关心、相互安慰,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据此,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先天性生理缺陷、没有生育能力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之间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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