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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黄欠条已过20年 诉请法院难胜诉
发布时间:2012-10-26 14:39:51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   日前,安徽广德法院审结一起长达20余年的债权纠纷,由于原告提交的欠条已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熊某与被告系兄妹关系,1988年两人所在村开办集体酒厂,从1989年开始该厂逐步转变为原告个人独资经营的酒厂,被告为原告管理账目。在被告为该厂管理账目期间,被告分别于1989年7月10日、1989年9月21日出具欠条二张给原告,共欠原告9425.15元,后被告将该欠款入了酒厂账簿。1990年被告离开酒厂。2009年11月、12月,原告曾两次找被告索要过该欠款,被告对欠钱事实不予认可。原告认为该欠款是欠酒厂的酒款,被告私自将该欠款入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94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之日即应为原告权利被侵害之日,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该两张欠条均已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已经丧失胜诉权,且庭审中被告已经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了抗辩,因此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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