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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发生婚外情 法官调解丈夫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26 15:21:13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梁绍山)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因妻子婚外情引发的离婚纠纷案,被告何花除同意与原告黄国地离婚外,并同意给付原告经济帮助5000元及承担1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12月29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自2010年3月到广东打工,并与他人同居,致原、被告夫妻分居二年多,由于双方结婚时间短,婚后长期分居,婚前及婚后双方都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予以一定的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何花无视忠实义务,在外与他人同居,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黄国地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了如上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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