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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无证开矿致地面塌陷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26 14:17:44


     本网讯(通讯员 王超)   湖南临武县二中教师曹国保投资投资矿产,又对采矿作业疏于管理,致使公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于2011年7月2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2005年,被告人曹国保与曹能贵(已判刑)、曹发军、曹兴军、李德、李三、梅飞飞(均另案处理)等人集资180多万在临武县东山林场深坑里村附近无证开办深坑里村办矿。2009年,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该矿出现亏损,停工一年。2010年4月,村办矿进行资产重组,被告人曹国保与曹能贵、曹发军、曹兴军等人邀请谭友良(已判刑)入股20万元加入村办矿,以解决村办矿启动资金短缺问题。该矿资产重组后,被告人曹国保负责出纳工作。2010年8月,蒋众生(已判刑)经谭友良介绍到该矿协助曹能贵管理,同时负责抽水、计斗等工作。2010年12月初,由于主管矿山生产的曹能贵及协管矿山生产的蒋众生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上被告人曹国保作为该矿的投资人之一,对该矿的采矿作业疏于管理。致使该矿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矿山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无序开采,导致香花岭锡业有限责任公司香花铺工区生活住宿区地面房屋下沉、开裂,直接经济损失230.48万元的重大事故。

    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曹国保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国保作为深坑里村办矿的投资人之一,违反我国矿山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矿山采矿作业疏于管理。造成临武县香花岭锡业有限责任公司香花铺工区生活区地面房屋下沉、开裂,直接经济损失230.48万元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国保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国保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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