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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假烟去商店换真烟被抓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6 14:30:54
本网讯(通讯员 田文忠)
某男子用事先准备的假香烟到商店换走真香烟,盗窃失手被送进班房并处罚金。近日,云南省元谋县法院审结一起借买烟名义进行卷烟“调包”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正波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8日,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待补镇哨排村委会瓦窑上村的被告人王正波同其堂兄王正国(另案处理)商量用假烟去换真烟。后由王正波驾驶借来的云A3019P号捷达轿车,先后到楚雄市苍岭镇李家村委会赵王屯村320国道边文永梅家永红商店、牟定县共和镇杨德芳家观音洞山泉送水站、陈美玲家综合商店、牟定一中李翠芳家客来缘超市、元谋县元马镇刘秀英家冬花商店、杨磊家商店,以买烟为名,趁店主不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调换真品卷烟的手段,先后盗得珍品云烟l条、和谐玉溪烟1条、印象云烟3条零8包。经群众报警,当天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正波在元谋县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正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其堂兄王正国采用以假换真的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正波等人通过假意购买卷烟,趁售主不防备、不注意的情况下,以“偷梁换柱”的方式用假卷烟“调包”换取真卷烟,属于秘密窃取的手段,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被告人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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