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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男子出售近百吨伪劣化肥坑农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6 09:00:59
本网讯(通讯员 劳波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钟金烈等十被告人销售伪劣化肥,被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单处罚金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等刑期。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间,被告人钟金烈从广西玉林市岭丰复合肥厂联系得伪劣的“阿康”牌复合肥后,于同年3月19日,召集被告人李勇、钟伟、钟培新、钟海强、覃勇、黎勇、龚文通、钟波、钟天成等人,将该化肥拉到田林县销售。 同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覃勇随车押运装载20余吨伪劣的“阿康”牌复合肥到达田林县八渡乡福达村,被告人钟金烈等人也驾车到八渡乡与覃勇汇合,天亮后,被告人钟金烈指挥被告人李勇、龚文通等人分组并雇请拖拉机将伪劣化肥拉到八渡乡的平封、者赖、那烧等村屯销售,当天该车伪劣化肥销售一空。 同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钟金烈又联系得一大货车伪劣的“阿康”牌复合肥,然后雇请拖拉机分别拉到八渡乡、定安镇、潞城乡等村屯销售,共销售伪劣化肥29.05吨,销售金额达42711元。后被田林县工商局当场查扣了尚未销售的18.9吨伪劣“阿康”牌复合肥。 同年3月29日,被告人钟金烈再次组织被告人李勇、龚文通、黎勇、钟伟、钟天成、钟培新、钟波、钟海强、覃勇等人拉27吨伪劣“阿康”牌复合肥到田林县平塘乡准备销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金烈、李勇、钟伟、钟培新、钟海强、覃勇、黎勇、龚文通、钟波、钟天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销售金额42711元,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不满50000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为196983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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