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劳波涛)
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三被告人陆亚本、黄思点、王廷总因朋友的车辆违章停放被交警处理,对交警进行殴打报复,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
2010年12月29日11时许,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李永健带领协警王林永、黄磊、黄桔健、罗绍刚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执勤。当执勤巡逻到民生街龙嘉珠宝店门口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桂LCC998荣威牌小轿车违章停在路边,执勤民警对该车准备处理时,该车驾驶员黄文新(已被判刑)从龙嘉珠宝店内走出来粗暴阻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并叫来被告人黄思点、王廷总等人,围堵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不让离开。黄文新被带到林业大厦协商解决此事后,被告人黄思点等人才让交警大队执法人员离开,并结伙赶往林业大厦。交警大队民警李海滨开警车送李永健等人前往林业大厦。当李海滨开警车来到林业大厦停车场,李永健刚下车时,被告人黄思点指着李永健说:“就是这个卵仔!”被告人黄思点、王廷总、陆亚本及陆任贤、王鑫、岑江乐、韦成稳(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即对李永健拳打脚踢,李永健当场被打倒在地上不能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亚本、黄思点、王廷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