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吴昊)
近日,安徽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债务清偿案件,被继承人李方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二十余万元,后因意外事故身亡,原告起诉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偿还借款。
李方身前作为投资人在怀远县出资设立一建材厂。2009年李方由张俊林作为担保人向赵某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5月李方以做生意为名向张俊林借款269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9月1日,李方因故死亡。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李方的父母及儿子共同偿还借款277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李方向张俊林借款269500元有李方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李方应当偿还。由于李方已死亡,故该债务应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虽三被告辩称李方生前有很多外欠帐,没有遗产,但仍有责任清理李方的遗产来清偿债务。李方借赵某8000元,张俊林作为担保人未向赵某清偿该借款前,张俊林无追偿权。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或清理李方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张俊林清偿借款269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