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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不堪生活困苦起诉离婚遭驳
发布时间:2012-10-26 10:27:08
本网讯(通讯员 黄尚松)
广西南丹县吾隘镇村民宁某与牙女士这对夫妻,可谓是一对苦命鸳鸯,命运坎坷,历经磨难,不堪长期困苦的妻子牙女士一次不成、再次起诉离婚,但一审法院依然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为此她提起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0年,牙女士与宁某认识后自由恋爱,1996年5月9日,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1月15日生育一女儿。2001年,牙女士患上了子宫瘤,四处求医治疗,经长期治疗,2010年终于治愈,为此可谓是因病致贫。而宁某也很不幸,他1998年外出务工时不慎受伤,致左腿小腿被截肢。2008年5月27日,宁某外出务工时又跌伤,致使左腿大腿部受伤,后到南丹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牙女士尽到一个妻子的义务,一直照顾宁某直至宁某出院。 面对多灾多难、困顿不堪的家庭,牙女士看不到一点希望,2010年8月,牙女士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11月1日,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到了2011年,不甘心继续过困苦生活的牙女士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第二次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两次离婚诉讼中,宁某均坚持双方仍有感情,不愿离婚。 对第二次离婚诉讼,南丹县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再次作出判决,依然不准许双方离婚。 宣判后,牙女士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牙女士与宁某经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生活当中也共同经历了一些磨难,都能共渡时艰,双方对对方的付出都应铭记在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的困苦,打工的两地分居,造成双方缺乏沟通,相互抱怨和猜疑,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牙女士两次起诉离婚。在两次离婚诉讼中,宁某均坚持双方仍有感情,不愿离婚。宁某虽身有残疾,为维系家庭关系,在牙女士离家的情况下,仍坚持只身照顾年纪尚小的女儿,一再恳请牙女士回归家庭。牙女士确应念及双方曾有的感情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与宁某一起努力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信任,互相扶助,重新修复家庭关系。牙女士与宁某感情未达破裂程度,牙女士上诉要求离婚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院予以维持。 据此,河池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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