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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担主责致残 精神损害赔偿被驳
发布时间:2012-10-29 10:15:24


     本网讯(通讯员 贾佳)   原告罗自乾交通事故后造成九级伤残,但由于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罗自乾、陈晓青保险赔偿金共计4.9万元。

  2012年2月11日10时,被告杨东瑞驾驶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遇原告罗自乾驾驶三轮汽车载原告陈某由北向南行驶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双方机动车所载货物受损,原告罗自乾、陈晓青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罗自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东瑞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5月11日,濮阳正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罗自乾的损伤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了司法鉴定书,结论为:原告罗自乾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在庭审过程中,罗自乾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罗自乾在此次事故中受到损伤造成了残疾,但其在与被告杨东瑞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对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罗自乾、陈晓青保险赔偿金共计4.9万元。

    (案例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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